当前位置:
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271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32号浦上工业区台江园。
法定代表人:罗某昌,该公司总经理。
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福建大地景观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将本案执行本金481867.84元、判决利息97315元、迟延履行利息8095.4元、案件受理费9548元、执行费8368元,共计605194.24元转入到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上。
本院认为,为了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上共计605194.24元中的596826.2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8368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4bqbxcknheucvoqikc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