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再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02-B4室。(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高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狮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鄂01民申17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浙江高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元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上海狮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高迪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审理;2、涉诉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为:一、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在被申请人无法直接送达时,应公告送达,而不能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再审申请人并未收到原审法院要求进行公告送达和转换程序的法律文书;二、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一是表现在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二是原审法院剥夺再审申请人对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权利。综上,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诉讼程序违法,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工程所在地在武汉市黄陂区,原审裁定以上海狮格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及诉讼资源紧张为由,驳回浙江高迪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作出裁定,并注明”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并没有第五款,驳回起诉应适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五项是准许或不准撤诉的规定;其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原审裁定注明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剥夺了浙江高迪公司的上诉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浙江高迪公司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剑清
审判员***
审判员甄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