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申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