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异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4号(5-1)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5798732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南路梅湾街21号楼A座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3102013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要求本院追加第三人***为(2019)浙0402执192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2019)浙0402执1928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第三人***存在用其个人账户接收公司的营业收入及支付公司经营支出的行为,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违背公司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违反诚实信用的表现。现在被执行人尚有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强行停止公司经营,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第三人***辩称,自己股份最少,在公司仅处理日常事务,管理是由周**、***在管。至于用个人名下银行卡走账纯粹是为了转账方便,该卡往来账目皆为公司账目,用于公司经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402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4973元,于2019年4月、5月、6月每月支付100000元,自2019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40000元,直至付清。若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相应的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年利率4.75%计算)。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以(2019)浙0402执1928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共有股东两名,***为监事,***为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
以上事实有(2019)浙0402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系其股东,第三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为(2019)浙0402执192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2019)浙0402执192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张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钱阿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