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1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车桥街**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5798732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梅湾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310201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04973元、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年利率4.75%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每天有少量营业收入,公司尚有设备若干,并准备申请破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尚有若干设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9)浙04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嘉兴歌糖娱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11月7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9年11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19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霍婷婷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