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成志和金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成志和金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山路25号壹幢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成志和金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上诉人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