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环球城分公司与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790号
原告: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环球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JHT63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环球银泰城肆层423)。
代表人:应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57987324F)。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4号(5-1)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环球城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环球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环球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环球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