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6民初2485号
原告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02-B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诉被告上海狮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格服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月按原告**装饰公司起诉时提供被告狮格服饰公司住所地址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然法院通知文书快递邮件被退回我院,退回原因:系原址无此人。诉讼中原告**装饰公司提出诉讼保全,因被告狮格服饰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及诉讼资源的紧张,该请求未获支持。在核实被告狮格服饰公司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不详的情况下,2016年6月15月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装饰公司,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送达被告狮格服饰公司参加诉讼,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的规定转换程序、公告送达文书,否则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但原告**装饰公司给本院通知书面筒要答服,提供被告狮格服饰公司另一地址,并要求再次邮寄。2016年6月24月依原告**装饰公司提供被告狮格服饰公司新地址,第二次向被告狮格服饰公司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但仍无人应诉。是此,再次联系原告**装饰公司,应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后书转换程序,但原告**装饰公司拒绝转换程序和公告。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致其送达程序不能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装饰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装饰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