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荟茗松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12民初11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557987324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庆元,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荟茗松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MA1H8UKFX4)。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鲍天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迪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荟茗松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茗松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登记为(2018)浙0212引调3661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因调解未果,遂于2018年8月21日登记为(2018)浙0212民初11387号案件进行审理。本案原由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荟铭松茂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高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庆元、荟铭松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园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高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庆元、荟铭松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云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45天,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在简易审法定三个月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另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迪公司起诉称:其与荟茗松茂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订了《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高迪公司负责完成荟茗松茂公司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号宁波书城的宁波日本料理餐饮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9日,工程价款采取闭口总价为228万元,等等。2017年7月28日,荟茗松茂公司以“视经营状况再决定是否完成地下部分工程装饰装修”为由,要求高迪公司暂停地下部分施工。工程一楼部分完工后,荟茗松茂公司以工程未能达到整体预期效果为由,要求对部分单项进行整改,双方因此于2017年8月11日签署了《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约定决议中所列事项须在2017年9月5日前完工,工程预算中涉及的地下工程部分的完工时间另行确定,决议列举的整改事项办结后,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变,依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后工程整改完毕后由荟茗松茂公司投入使用,但荟茗松茂公司迟迟不肯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对剩余的到期工程款426000元也迟迟不予支付。现该工程荟茗松茂公司已停止使用,准备整体转让。高迪公司已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装饰安装施工作业,荟茗松茂公司理应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同时,由于荟茗松茂公司已停止营业,准备将店铺转让,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也已成就,荟茗松茂公司应将质量保证金114000元一并支付给高迪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荟茗松茂公司支付高迪公司工程款54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荟铭松茂公司答辩称:一、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高迪公司在先违约,存在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多处多次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材料不符合标准、虚报工程量等违约行为,并进一步导致工程延期。高迪公司基于以上违约行为,单方作出《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承诺于2017年9月5日完工。二、截至2017年9月5日,高迪公司依然未能完工,且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地下施工未完成,直至现在,地下工程一直处于未完成状态,双方对此事实均予认可。地下未完成部分工程价款为161503.34元,该部分工程款应予扣除。2.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存在偷工减料、使用廉价材料的行为,对于该部分工程理应按高迪公司实际使用材料计算工程量,该部分工程款应扣除131671.90元。3.部分工程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荟铭松茂公司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且多处多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该部分工程款应扣减58064.68元。4.高迪公司存在虚报数量、虚报单价、虚报工程量等虚假行为,应扣除虚高工程款计247018.88元。5.高迪公司实际于2017年9月25日向荟铭松茂公司移交工程,已逾期20天,高迪公司理应向荟铭松茂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三、因高迪公司施工的工程一直处于尚未完工状态,故不存在竣工验收及质量保证期计算问题,高迪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金11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荟铭松茂公司不存在拖欠高迪公司工程款之说,反而是高迪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荟铭松茂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高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荟铭松茂公司反诉称:其与高迪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订了《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高迪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荟茗松茂公司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号宁波书城的宁波日本料理餐饮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9日,工程总造价为228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荟铭松茂公司向高迪公司进行了现场交底,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高迪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能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使用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工程遗漏及施工期限延期等违约行为。因此,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签署了《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约定高迪公司最迟于2017年9月5日应按照变更决议内容完成对工程的整改,如若再有顺延,则严格按照《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由高迪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无奈,高迪公司于2017年9月5日仍未按约完成工程整改事项,直至2017年9月25日才向荟铭松茂公司移交工程。至此,工程已逾期20天,且工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地下部分工程施工至今尚未完成。高迪公司的行为给荟铭松茂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高迪公司赔偿荟铭松茂公司损失573209.08元;二、高迪公司支付荟铭松茂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20万元。
原告高迪公司针对被告荟铭松茂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一、荟铭松茂公司要求高迪公司赔偿损失573209.0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荟铭松茂公司称高迪公司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不符合预算约定的材料,与实际不符。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荟铭松茂公司现场代表及鲍紫怀等人对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多处变更,导致依原设计图纸而预算的装饰材料未使用,但工程已装修完成,相关的施工项目已按荟铭松茂公司的要求用其他材料替换。因此,该未用到的材料不能作为荟铭松茂公司主张损失的依据。第二,荟铭松茂公司主张装饰用材价格虚高,不是事实。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约定“经双方确认最终主材定位以乙方报价单中的主材单价为依据”,涉案《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亦明确在高迪公司完成变更决议所列整改事项后,荟铭松茂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现涉案工程已完成施工,荟铭松茂公司以参照物不明确的材料的价格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与法不符。第三,荟铭松茂公司以工程有部分未完工及完工部分有质量问题,要求高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已完工的部分,荟铭松茂公司已投入使用,再以质量问题要求少付工程款或要求高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未完工的部分,高迪公司已完成了大部分的施工工作,只剩下一些安装的扫尾工作,且未完成扫尾工作是因荟铭松茂公司要求暂停施工导致的,不应由高迪公司来承担责任。另外,涉案《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已明确只要高迪公司完成整改项目,荟铭松茂公司就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二、荟铭松茂公司要求高迪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根据高迪公司提交的证据即十份《工程联系单》可看出,前期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在高迪公司,是由于荟铭松茂公司频繁更改设计图纸,延迟提供如厨房设计图等深化设计图纸,临时增加施工项目等,才导致工期的延期。第二,后期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签署《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高迪公司已按约在2017年9月5日完成决议约定的整改项目。因为决议涉及到一些整改项目需要荟铭松茂公司自己提供材料,如果有出现逾期,也不是因高迪公司的原因导致的,不应由高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荟铭松茂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5月3日,高迪公司与荟铭松茂公司签订了《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高迪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荟铭松茂公司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号的宁波书城日本料理餐饮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包括室内室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工期为于2017年5月9日开工,于同年7月9日竣工;因设计变更或非高迪公司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因高迪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开工前3天,荟铭松茂公司向高迪公司现场交底,向高迪公司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接口;荟铭松茂公司指派光亮为工地协调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荟铭松茂公司提供微信工作群“宁波书城日料店装修工作群”作为协调联系的指定平台,施工中产生的问题尽量利用微信平台解决,隐蔽工程施工照片和现场施工进度照片均需高迪公司安排项目经理定期发至微信工作群,若高迪公司对微信工作群的相关要求有异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249×××@qq.com)的形式反馈给荟铭松茂公司;高迪公司应参加荟铭松茂公司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编制预算书,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由荟铭松茂公司审定;高迪公司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材料设备负责,高迪公司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不因荟铭松茂公司的确认而减轻或免除,高迪公司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时,应按荟铭松茂公司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高迪公司还须赔偿荟铭松茂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国家权威鉴定部门检测,权威部门的选定由双方确定,工程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荟铭松茂公司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高迪公司承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高迪公司应提前3天通知荟铭松茂公司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验收通知通过指定微信平台送达),荟铭松茂公司不按时参加验收,高迪公司可自行参加验收,荟铭松茂公司应予承认,若荟铭松茂公司要求复验时,高迪公司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荟铭松茂公司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复验和返工费用由高迪公司承担,且工期不顺延;本工程预算总造价为228万元,为闭口合同总价,高迪公司在施工前已知悉工程现场的相关因素和施工图纸的基本要求,非荟铭松茂公司的特定需求,本工程总价不得因报价与施工图纸不符等因素增加报价;荟铭松茂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高迪公司支付30%工程款计684000元,在本工程水电等隐蔽工程中期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20%工程款计456000元,在本工程工程量完成至70%后(泥水结束、水电隐蔽工程结束、木门及木饰面均已定制)支付20%工程款计456000元,在本工程竣工验收经双方正式质量评估合格(以双方签署的书面质量评估合格确认书为准),且经双方工程决算后,支付25%工程款计57万元,自本工程竣工验收日起满12个月后支付剩余5%工程款计114000元;工程竣工后,高迪公司应将所有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竣工图交给荟铭松茂公司,并申请荟铭松茂公司初步验收,荟铭松茂公司接到申请后在10日内安排初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荟铭松茂公司同意办理移交手续并不等同于验收合格;工程移交试运营45天后,由荟铭松茂公司安排正式质量评估,高迪公司应对质量评估中提出的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二次验收合格后,荟铭松茂公司总部验收组出具正式质量评估合格报告;工程决算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评估合格后进行,高迪公司应按荟铭松茂公司要求提供决算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荟铭松茂公司收到高迪公司全套决算资料后,10日内审核完毕,待高迪公司确认决算金额,并提供荟铭松茂公司税务认可的发票后,支付决算款;本工程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荟铭松茂公司在收到高迪公司提出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后,确认质量保证金支付时间已到、高迪公司已切实履行保修义务、无遗留质量问题、已付工程款金额正确,双方确认需扣除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如高迪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违约金、赔偿金等)和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签署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证明,作为荟铭松茂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必要依据;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移交给荟铭松茂公司之日起算,如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荟铭松茂公司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应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支付给高迪公司;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包括高迪公司承包范围内的所用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高迪公司应予以免费保修(包括返工、整改、修复、更换等,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立即更换,更换后的材料、设备保修期重新计算),并赔偿荟铭松茂公司所受损失;本工程由高迪公司负责提供的装饰材料和设备,必须按荟铭松茂公司要求的品牌、型号、规格进行采购,如未按荟铭松茂公司指定的材料施工处以1万元罚款,并且无条件更换(所用电线均为浙江名牌国标免检产品,漏电开关指定为施耐德或ABB,所有装修材料参照设计师提供的图片由高迪公司送样或图片提交荟铭松茂公司确认);荟铭松茂公司有权对高迪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查和检测,如发现有质量或规格不符合约定的材料,高迪公司应立即予以调换,产生的检查、检测费由高迪公司承担,每发现一次,荟铭松茂公司保留向高迪公司追索违约金1万元的权利;鉴于合同签订时高迪公司无法提供明细的材料清单和材料样板,经双方确认最终主材定位以高迪公司报价单中的主材单价为依据;由于高迪公司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荟铭松茂公司保留向高迪公司追索违约金1万元的权利;高迪公司负责维保一年,期间正常设施维修72小时内到场处理解决,紧急维修如停水、停电影响荟铭松茂公司门店正常营运的,必须4小时内到场解决,如未按时到场解决处以1万元一次的罚款,等等。合同签订当日,高迪公司向荟铭松茂公司提供了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的《装饰工程预(结)算书》,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宁波书城日本料理餐饮店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预算,包括地面工程、天棚工程、墙面工程、隔墙工程、零星工程、水电工程、主材部分的费用预算进行了详细列明,预算总造价为2478485元(合同约定的闭口总价为该价格下浮8%后确定的)。2017年6月6日,荟铭松茂公司指派的工地协调负责人光亮在该预算书上签字确认,并确认“施工图纸按邮件为准(2017年5月19日)”。
2017年6月13日,光亮在高迪公司呈报的关于电缆增项材料费及人工费计31350元的《工程联系单》上签字同意。2017年6月15日,光亮在高迪公司呈报的关于二层大厅区顶棚加固增项、大厅钢立柱拆除与安装增项、大厅西面原玻璃面拆除并加横梁方管加固增项、厨房水电改造及新建墙体拆除改造增项、刺身区地面抬高及找平增项、厨房出菜口防火玻璃及不锈钢收边增项、楼梯间原墙面拆除增项的《工程联系单》上签字认可。2017年6月21日,光亮在高迪公司呈报的关于刺身区墙面砖改大理石增项的《工程联系单》上签字认可。2017年7月28日,鲍紫怀[系宁波紫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怀公司)股东之一,紫怀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宁波书城文化广场5幢1、2号(1-2-1)-(1-2-10),该公司其他股东为荟铭松茂公司及案外人王伦、陈敏杰]在高迪公司呈报的关于地下工程部分停工申请的《工程联系单》上签署意见“要求乙方暂停地下部分施工”(乙方即为高迪公司),该《工程联系单》原载明的申请停工理由为:“(一)、因设计及效果问题,贵单位要重新对地下室工程进行再次设计改造,故要求我方暂停对地下室部分工程继续施工。重新开工时间以贵单位通知时间为准。(二)、对于此事件造成的原合同工期延期,工期应给予顺延。”该部分文字被鲍紫怀划掉,划掉理由高迪公司称当时鲍紫怀说地下室是否重新改造施工,要看地面一层的经营状况,如果地面一层够用的话,地下室就不启用了。高迪公司并称当时地下室部分施工包括基础施工、地面铺装等都完工了,材料也已准备好了,只剩下安装最后一道工序。2017年8月11日,高迪公司与荟铭松茂公司经协商后形成《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载明:“1、户外平台按原施工图纸整改施工。(乙方负责)2、西侧面折叠门重新施工。材料采用断桥铝双层隔热玻璃。(甲方指定供应商,乙方承担所有费用)3、户外平台靠室内侧增加壁灯。(安装点位由乙方施工,灯具由甲方负责)4、南侧四包间木饰面拆除后完成基础腻子处理,以符合壁纸的黏贴条件(乙方负责)。壁纸及安装甲方负责5、所有包间日式隔断(折叠门)现有供应商无法实现使用目的,故双方协商现阶段只能让供应商采取固定临时措施,以此应对门店尽快开业需求。后续,若供应商依旧无法出具符合使用要求的整改措施,则乙方同意由甲方选定供应商进行替换施工,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6、铁艺隔断变更为木质隔断。(在甲方自行选定并生产木质隔断后由乙方负责拆除)。乙方负责隔断下面立面重新进行腻子处理,以此符合壁纸黏贴条件。甲方自行负责壁纸采购和黏贴)7、铝合金伞型结构按原施工图纸数量补加。(乙方负责)8、南侧铁艺屏风隔断颜色改为木饰面颜色,颜色出样后经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施工。(乙方负责)9、先行拆除抬高区域现有栏杆,后依照甲方确认后的施工图纸由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内地板由甲方负责提供。10、北侧通道毛石踏步剩余位置铺鹅卵石。11、所有餐边柜台面调整为大理石爵士白台面,表面封釉。(乙方负责)12、吧台柱子调整颜色(事先由甲方确认色卡颜色),其余依照原设计图纸继续施工,由乙方负责。13、进门半圆背发光造型木条变更为俄松木条。乙方负责14、进门拱桥立柱不安装。假山由甲方自行另选供应商,乙方期间承担一万费用。15、进门顶面漏水甲方处理完漏水后石膏板顶面由乙方负责维修,油漆面乙方负责。16、进门地面防尘条乙方采购材料并安装,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17、进包间侧原大理石立柱位置墙面壁纸基础处理。(乙方负责)18、卫生间乙方负责拆除、后续仅提供四个马桶,其余卫浴主材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后,乙方负责完成新的安装条件及卫浴设备的安装。19、七扇包厢门及两扇卫生间门由乙方负责替换安装,其中卫生间两扇门材料采购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其余均由乙方负责承担。20、上述双方确认事项均应该于2017年9月5日之前完成。各自负责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均各自承担。其中地下室工程施工事项另行协商。21、上述整改事项办结后,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不再增减,依照合同约定原总造价结算。工程工期顺延至2017年9月5日,若再有延后,则依照合同约定执行。”鲍紫怀在高迪公司留存的变更决议上签字,高迪公司派驻的工地施工负责人黄万青在荟铭松茂公司留存的变更决议上签字。后高迪公司完成上述整改项目。2017年9月22日,上述装修完毕的宁波书城日本料理餐饮店开始试营运。2017年11月15日,高迪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宁波书城日料店装修工作群”中发送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提出根据《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移交试运营45天后,由荟铭松茂公司安排正式质量评估,高迪公司应对质量评估中提出的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二次验收合格后,荟铭松茂公司总部验收组出具正式质量评估合格报告”的约定,验收日已超9天,请荟铭松茂公司尽早确定验收具体时间并组织双方验收。但未得到铭松茂公司的回应。
荟铭松茂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26日通过法定代表人鲍天磊的个人银行账户向高迪公司指定的公司股东周王建个人银行账户分别汇付了人民币30万元、40万元(合计70万元,第一期款付足)。荟铭松茂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23日通过鲍天磊的个人银行账户向高迪公司指定的周王建个人银行账户分别汇付了人民币30万元、14万元(合计44万元,第二期款付清)。荟铭松茂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9月5日通过鲍天磊的个人银行账户向高迪公司指定的周王建个人银行账户分别汇付了人民币20万元、25万元(合计45万元,第三期款尚未付足)。荟铭松茂公司于2018年1月8日通过鲍天磊的个人银行账户向高迪公司指定的关联公司股东季晓敏个人银行账户汇付了人民币15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高迪公司提交的《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工程预(结)算书》、《工程联系单》、《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紫怀公司基本信息网上查询资料及被告荟铭松茂公司提交的《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高迪公司与荟铭松茂公司签订的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高迪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地下室工程施工未完成、使用材料不符合约定要求、部分工程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虚高工程量等问题;二、高迪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逾期完工的问题,即高迪公司是否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三、高迪公司要求荟铭松茂公司支付工程款5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地下室工程施工未完成的问题,根据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的《工程联系单》,荟铭松茂公司已要求暂停地下室工程施工,而双方签署的《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中已明确载明“其中地下室工程施工事项另行协商”,并未要求地下室工程要完工,且该决议同时载明“上述整改事项办结后,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不再增减,依照合同约定原总造价结算”,意即只要决议中所列19项整改项目办结后,工程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结算,也即结算价款并不包括地下室工程待完成部分,何况高迪公司称其实地下室工程部分只剩下最后一道工序即安装工序。现荟铭松茂公司仅以地下室工程的现有未完工的状态来指称高迪公司未完成地下室工程,是对先前已确定事项的漠视,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荟铭松茂公司指称高迪公司存在使用材料不符合约定要求、部分工程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虚高工程量等问题,均只有其单方陈述,并无相应证据支持,且双方确有微信工作群“宁波书城日料店装修工作群”作为联系渠道,如确有此类问题,却不作任何反映(因荟铭松茂公司能提供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已要求荟铭松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但荟铭松茂公司未提供,只能视为无此类问题反映),实属不正常。现荟铭松茂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才提出诸如此类问题,明显有悖基本诚信,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荟铭松茂公司反诉要求高迪公司赔偿所谓损失573209.0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荟铭松茂公司与高迪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即签订了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但荟铭松茂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才发送正式的施工图纸,直到2017年6月6日才确认高迪公司编制的《装饰工程预(结)算书》,在《装饰工程预(结)算书》尚未得到确认,工程所需材料尚不确定、工程施工要求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工程进度势必将受到影响,且在施工过程中荟铭松茂公司提出了诸多工程增项要求,这也势必增加施工量和施工工时。另外按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荟铭松茂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即应支付首期款684000元,但其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付足该期款项,存在先期违约行为。基于以上情况,高迪公司未在原定时间2017年7月9日前竣工,应当并非是高迪公司单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显然荟铭松茂公司亦占了极大的因素。而双方签署的涉案《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亦未确认所列项目需整改纯粹是高迪公司的原因所造成的。高迪公司称荟铭松茂公司当时发现按原设计装修出来的效果不能达到其想要的效果,故主要由荟铭松茂公司出料,高迪公司出工,进行整改装修施工,如铁艺隔断要变为木质隔断且隔断下面粘贴壁纸,南侧铁艺屏风隔断颜色要改为木饰面颜色,吧台柱子要调整颜色,南侧四包间木饰面要改粘贴壁纸,户外平台靠室内侧要增加壁灯,等等。高迪公司还称事实上其已在2017年9月5日前完成了决议中所列其应完成的整改项目,且决议中列明荟铭松茂公司应提供诸多材料,荟铭松茂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按期提供,且当时因使用木栅栏问题涉及宁波环保大检查。高迪公司另外还称荟铭松茂公司在2017年9月5日、2018年1月8日向高迪公司支付了两笔工程款,若高迪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项目,荟铭松茂公司没有理由在这些时间点上向高迪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虽然高迪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其按上述决议要求在2017年9月5日前完成了其应尽的整改义务,但荟铭松茂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所谓工期延误的主张,也无证据证明到期后作出过任何催促(作为双方沟通联系的微信工作群“宁波书城日料店装修工作群”的联系通道应当一直是畅通的),可见即使高迪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整改义务,可能亦非高迪公司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如荟铭松茂公司是否履行了其相应的配合义务,或是否有其他因素如高迪公司所说的环保因素等。另外荟铭松茂公司称涉案装修的宁波书城日本料理餐饮店于2017年9月25日开始营业,同时又称高迪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才移交该装修工程,因餐饮店的正常营业必然还涉及餐饮厨具的安放、餐饮设施的布置等,该装修工程当天移交、当天营业似乎不太可能。况且在2017年8月11日签署涉案《宁波书城日本料理店变更决议》时,工程量至少应已完成70%,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三期款项支付时间最晚此时应已到期,但荟铭松茂公司在2017年9月5日前仍未付足该期款项(仍差6000元),存在先期违约行为。因此,荟铭松茂公司反诉要求高迪公司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2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高迪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在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届满后已通知荟铭松茂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但荟铭松茂公司却怠于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也不出具正式质量评估报告,此时应视为工程质量已验收合格,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第四期款项支付时间此时应已到期,但荟铭松茂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才支付15万元款项,此期剩余款项426000元,荟铭松茂公司未按期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高迪公司诉请要求荟铭松茂公司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可予支持。另外,涉案《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五期款项其实为质量保证金,已明确约定在竣工验收日起满12个月后支付,故该质量保证金114000元的支付到期日本院确定为2018年11月15日前,荟铭松茂公司对该部分款项应自2018年11月16日起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院对高迪公司要求荟铭松茂公司对该部分款项自2018年5月28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上海荟茗松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万元,并赔偿分别以工程款42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及以工程款1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荟茗松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66元,合计149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荟茗松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刚
人民陪审员  姜亲友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