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振兴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海商初字第1763号
原告:宁波市锦达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邱隘投资创业中心洞港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市海曙振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南苑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市锦达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振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宁波市海曙振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3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市海曙振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萍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励 德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