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81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昊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靖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殿波,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法定代表人:陈云丰,公司经理。
关于云南昊昌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昊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2524.50元,执行费2487.86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172524.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