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南楠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9825号
原告:杭州南楠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宋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南楠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南楠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南楠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杭州南楠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