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972号
原告: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15号银湖科技园1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20215521。
法定代表人:宋鑫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骏、陈鹏远,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CD18W82。
原告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清偿工程价款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杭州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苏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