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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02民初1461号 原告:青岛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