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4民初2432号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30万元;二、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环网柜、低压开关柜,合同总价款260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预付30万元合同生效,原告安排生产(生产周期15个工作日),2018年10月10日前付款130万元,余款100万元送电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2018年8月30日,被告支付预付款30万元。2018年9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为被告完成安装验收,被告确认验收合格,并正常供电。原告根据被告方经办人宋文华的要求向苏州豪发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拖欠余款不付。原告催讨未果,遂涉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交货凭证、收货凭证、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发票、《销售服务记录》、律师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价款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拖欠原告价款,久拖未付,系占用了原告的流动资金,理应偿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于法无悖,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约定自送电后15个工作日次日起算,本院予以调整。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苏州豪发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价款230万元;
二、被告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46元,减半收取13,2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273元,由被告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贡 政
书 记 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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