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执35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迅力机电市。
经营者:洪天祥。
上述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201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14执35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泰阳建材批发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郏志强
审 判 员 谢 蕾
审 判 员 陆 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邵文菁
书 记 员 胡玉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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