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432号之一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
被告:***发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24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8,247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已申请撤回对***发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故对***发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发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贡 政
书 记 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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