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2230号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兴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第三人: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财智商务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苏州豪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美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瑞
书 记 员 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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