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韶关市贯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9042号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贯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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