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9745号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
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敬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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