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雷。
被执行人:江苏富隆奇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培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许雪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立,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刘娟,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富隆奇园***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蒋立、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85827元。本院现场查封了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金武快速路旁的房屋及附属物,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续封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除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