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0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退休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高尚,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广告有限公司会计,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邵广喜,董事长。
***与高尚、***、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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