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高尚、***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53号
原告:***,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高尚,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邵广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尚、***、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高尚、***、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名下的位于蚌埠市龙湖春天CZ47栋2单元8层02083号房屋(合同编号:××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尚、***、安徽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