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都匀市韶银电杆厂与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民初39号

原告:都匀市韶银电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DY8XW9Y。

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黔南瑞匀工贸有限公司仓库。

经营者:余正平,男,1951年6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遥,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20号乌江怡苑1-2号楼1单元23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39006Q。

法定代表人:袁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都匀市韶银电杆厂与被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都匀市韶银电杆厂于2021年2月25日以与被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韶银电杆厂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匀市韶银电杆厂撤回本案诉讼。

本案原告都匀市韶银电杆厂预交案件受理费670.00元,依法退回给原告都匀市韶银电杆厂。

审判员  张万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荣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