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新阳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3046号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D座6-5。
法定代表人:孔浩。
被告:六盘水新阳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1号附132号。
法定代表人:叶刚。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新阳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计2903元,由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