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孔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1日,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桐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2日,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62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在《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故本案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德阳市罗江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