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1766号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D座6-5。
法定代表人:孔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明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东洁
书 记 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