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20号
原告:武汉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丹水国际**(1)商号。
法定代表人:帅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鹤,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陈,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激光工程设计总部**研发楼07、裙楼幢******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