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仲崇佛、宜昌市东晟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8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宜昌市东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CBD恒基国际A2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振诉被告***、宜昌市东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