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696号
原告: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怡信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7058室。
法定代表人:谢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谭博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