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813号

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3414988L。

法定代表人:李波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红霞

书记员刘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