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813号
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3414988L。
法定代表人:李波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红霞
书记员刘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