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133号
原告***,自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前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罗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罗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