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133号 原告***,自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堤角前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长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