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8093732XG。
法定代表人:罗胜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旅游发展中心C3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00737117879W。
法定代表人:何理,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38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徐建林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元婷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