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1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921000002776。
法定代表人:罗胜桥,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22年5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5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6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截至2022年6月1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129834.8元,尚有129834.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忠民
审判员 唐勇林
审判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扬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