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响五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2民初3443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兵,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响五,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罗胜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江宇公司襄阳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祥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响五、被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襄阳昭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骆 斌
审判员 孙同江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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