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357号
原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昌区昌盛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罗胜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本成,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安立国,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娟,该医院员工。
原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工费874430.7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原告承建被告门诊楼改造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及人工费。2021年11月8日,原、被告就该工程签订了门诊改造装修工程款确认书,剩余工程款为874430.73元。此后被告一直未付款,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工费及利息至被告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所举的证据看,案涉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楼改造装修工程,发包方系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承包方系原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他人,由他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实际进行了施工。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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