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孝昌县盛发建材商行、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孝昌县盛发建材商行。住所地:孝昌县107国道物资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21MA48CG6C7L。
经营者:曹伟伟,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昌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8093732XG。
法定代表人:罗胜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孝昌县盛发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孝昌县盛发建材商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2021年8月17日,孝感中院以(2021)鄂09执监2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安陆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已被孝昌县法院另案进行了首轮查封,且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孝昌县盛发建材商行同意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后用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盛发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沈 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