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81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汪家墩**龙湾**龙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272942XR。
法定代表人陶三元,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住所地:孝昌县城区昌盛街**2178093732XG。
法定代表人罗盛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先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且发布限高令。本案执行债权86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该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彤
审判员 张耀忠
审判员 李会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