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1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现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湖北银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9623X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8093732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银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江花园房产三套(价值约1600000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银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江花园房产三套(价值约1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闵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