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某等与湖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58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申请执行人姚某,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申请执行人汪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xxxxxxxxxxxx,住所地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石某、姚某、田某、汪某、***、胡某、***、邹某、***、黄某、***、王某与湖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石某、姚某、田某、汪某、***、胡某、***、邹某、***、黄某、***、王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5)鄂0582民特1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某有限公司支付石某在职期间工资48000元;支付姚某在职期间工资42000元;支付田某在职期间工资42000元;支付汪某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胡某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邹某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黄某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支付王某在职期间工资29925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920元。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24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