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镇永兴建材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L6870473-6。
经营者:张亚。
所在地:***青年路中段10-11号。
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公司经理。
所在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6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镇永兴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案件,在之前就有数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但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在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但现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暂时不能继续执行。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送达了案件相关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
本院已对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限制高消费,将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镇永兴建材经营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622执4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不受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