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纪庭建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980348-5。
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玉屏社区青年路北侧47号。
法定代表人:陆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玉艳,女,云南省巧家县人,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361888-4。
地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8739241-X。
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纪庭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现不能确定。故申请人***纪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其商品混凝土欠款、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人民币7969629.00元的条件不具备。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纪庭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2执5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贤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