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兴街道,注册号:500227200006632。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川。
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园区创业大厦6楼625-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18884Y。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6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三友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后,已受偿租金、违约金、垫付的诉讼费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钢管20.134吨、扣件8183套被执行人至今未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恢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璧法民初字第0632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斌
审判员 陈 竹
审判员 胡克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