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2民初139号
原告:******镇鸿星建材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2MA6KDFD943。
经营者:胡宗国,总经理。
经营场所:云南省昭通市******镇旱谷村。
被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18884Y。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总经理。
经营场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6楼625-627号。
委托代理人:代勇奇、李玲(实习),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鸿星建材销售部诉被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鸿星建材销售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鸿星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00元,由原告******镇鸿星建材销售部承担。
审 判 员 冉隆寿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古应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左元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