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昆明食全酒美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9357号
原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6楼625-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18884Y。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云、范继斌,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食全酒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32号云南天恒大酒店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6155479L。
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秋,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食全酒美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马正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祖贤
书 记 员 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