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执异137号
申请人:***,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锋,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文彬。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v>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
本院在执行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7)云011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2018)云0114执5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3195.22元及以483195.2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的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云0114执522号。执行中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将(2017)云011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2019年6月25日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在云南信息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公告,并要求债务人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向***履行上述债权。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将(2017)云011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在云南信息报上通知公告系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案涉资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8)云0114执52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执52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云南厚宾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