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吉,男,生于1986年2月8号,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康宁,男,生于1976年7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巧家县白鹤滩镇永兴建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6870473-6。
地址:巧家县青年路中段10—11号。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户,现住巧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宇城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61888-4。
地址: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黄清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巧家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39241—X。
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54年7月2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5月24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熊吉、黎康宁、**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吉、黎康宁、**虽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情形,决定不准予缓交诉讼费,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其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缴纳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之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丽
审判员潘华
审判员张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