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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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异20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彭俏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147号启城商务大厦三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屈建设。
第三人: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路818号21幢143号。
法定代表人:屈建设。
第三人:屈建设,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屈建设为(2021)浙0782执85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第三人屈建设和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加入本案执行程序,异议人申请追加屈建设和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与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追加屈建设、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浙0782执85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债务【按照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937号民事判决书计算本金和利息,再加上20万元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异议人***提供承诺书二份,上述材料显示,2021年12月21日,第三人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案号:(2020)浙0782民初19937号(一审)、(2021)浙07民终1175号(二审),执行案号:(2021)浙0782执8563号】,我司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四条之规定,自愿加入到本案执行程序中,与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对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全部债务【按照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937号民事判决书计算本金和利息,再加上20万元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日,第三人屈建设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案号:(2020)浙0782民初19937号(一审)、(2021)浙07民终1175号(二审),执行案号:(2021)浙0782执8563号】,本人承诺自愿加入到本案执行程序中,与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全部债务【按照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937号民事判决书计算本金和利息,再加上20万元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异议人同时提供第三人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承诺事项经股东会决议的事实。
本院查明,2021年1月19日,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0782民初19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62868.7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333元,由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825266.7元,已于2021年4月支付20万元,剩余1625266.7元于2021年6月7日前支付60万,于2021年7月7日前支付70万,于2021年8月7日前支付325266.7元;如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按前述约定支付,则双方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如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支付任一期款项,则***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款项),且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应加付***违约金20万元;二、双方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3元(已减半),由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20年5月2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民终1175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进行了确认。调解书生效后,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三辆。2021年9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85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屈建设出具承诺书,自愿加入到(2021)浙0782执85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与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对该案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的追加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宁波华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屈建设为(2021)浙0782执85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1)浙0782执856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苏英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