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苏清福、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381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苏福清,男,60岁,青铜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
法定代表人:张元仁,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福清、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建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杰